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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2009)


  第一次抽查,4月30日以前各受委托抽样单位将所抽样品送省农药检定所,5月30日前,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15天内完成确认工作。承检单位6月25日前将检验报告和抽查结果汇总报省厅。

  第二次抽查,7月15日以前各受委托抽样单位将所抽样品送省农药检定所,8月20日前,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15天内完成确认工作。承检单位9月15日前将检验报告和抽查结果汇总报省厅。

  三、抽样方法

  (一)抽样应到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仓库或门市部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二)抽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抽样程序,做到抽查主体合法、抽查文书完整,抽样过程符合有关规定。

  (三)抽样时,要认真详细填写抽样单(样式附后,也可使用本单位的抽样单,但必须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做好详细的调查记录。抽取的样品、抽样记录、抽样过程经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认可。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一份留抽查单位;一份随样品送委托承检单位。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抽查方必须要求被抽查方提供该产品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复印件亦可),由抽样方带回交承检单位。被抽查方不提供的应在抽样单上说明并确认。

  (四)现场抽样按GB/T1605-2001《商品农药采样方法》或产品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每批产品抽取样品三份,每份样品为独立包装,保留完整标签。抽样量根据包装量大小而定,一般为200克左右。样品经抽查方和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样品封签上签字、盖章认可。一份送承检单位检验;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作备份样;一份留抽查单位作复查样。抽样单和样品不符合要求的,承检单位可拒收样品。

  四、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农药产品质量,严格依据农药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执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不能提供企业标准的,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用方法进行检验。

  (二)农药产品质量检验主要检有效成分。

  (三)农药产品质量判定原则,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判定,执行企业标准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不提供标准的,按标签标明值或登记公告的含量进行判定。有效成份不达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五、结果确认和复检

  抽样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后应立即送(寄)达被抽检单位和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和产品进行确认,要求其填写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并签字盖章,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检验结果通知单的要求向省农业厅书面提出异议理由、相关证据和复检申请,同时抄送抽样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测结果。省农业厅对异议理由和复检申请进行审核后认为理由充分的,作出同意复检的批复,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抽样单位共同将备份样品送委托检验单位,由三方对样品进行确认,承检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后的结果处理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抽检工作按计划进行,各受委托抽检单位必须按方案规定的时间将抽查样品送达承检单位,超过规定时间,承检单位不再接收样品。承检单位按规定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并报省厅。

  (二)对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抽查方必须要求被抽查方提供该产品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复印件亦可),或做出不能提供的说明,由抽样方带回交承检单位。

  (三)抽样方、承检方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抽检任务,圆满完成省农业厅下达的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任务,确保农药产品质量满足农业生产需求,保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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