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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或省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所享受的医疗服务,与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相衔接,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或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具体医疗服务形式、范围和程序参照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实施医疗救助坚持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一)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当地民政部门为“三无”人员和特殊困难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3.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
  4.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5.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二)审核。村(居)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对救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程序包括:上门核查;对拟救助对象的名单和金额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填写相关审核表格;签署初审意见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金发放。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救助金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网上即时报销系统,实行即时救助,简化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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