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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粤民助〔20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审计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以及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相关规定制订。对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形,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自付部分的门诊、住院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第六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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