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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9〕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抚州市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切实做好我市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投资项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是指200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增主要用于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以及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要本着及时跟进、全程参与的原则,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投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确保财政投资管理使用的安全、透明、高效。

  第四条 市发改委为市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条 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实施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项目信息。

  第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定期向市、县(区)发改委报送,由发改委统一汇总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项目实施部门申请获取投资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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