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习年限: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除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等特殊学科专业外,民考民考生实行一年预科。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而形成的学习费用由学生承担。
(六)学籍管理:免费师范生学籍纳入国家正规学籍管理,在校期间享受国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相关政策待遇。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农村“双语”教师特培计划学生)入学后及在校期间,一律不得申请调整学校和专业。
免费师范生培养实行动态管理,对学业成绩不合格、有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及时予以淘汰。
对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可在自治区教育厅核定学校的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自转入学年享受免费师范生政策。
(七)教学管理:承担免费师范生培养任务的高校要紧密结合自治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求,特别是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调整课程体系,突出实际教育教学能力的培养训练,提高免费师范生“双语”教学能力。
(八)实习支教:免费师范生均要留出一学期以上(不超过一年)时间前往地(州、市)的农村乡镇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实习支教。具体实习支教工作,根据自治区实习支教总体计划安排实施。
(九)就业: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农村“双语”教师特培计划学生)毕业后,须按协议规定,由定向就业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至当地乡镇中小学或幼儿园就业,并保证在乡(镇)中小学工作5年以上。履约期限内,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不得再与其它任何单位建立新的人事关系和聘用关系。
自治区鼓励定向就业师范生长期在乡镇中小学从教。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农村“双语”教师特培计划学生)在基层工作期间,工作关系由当地县(市)教育部门管理,户口保留在县城,享受当地有关优惠政策。定向就业地(州、市)的教育、人社、财政和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的接收工作。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农村“双语”教师特培计划学生)毕业前及在基层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非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在全区范围内自主择业,自治区鼓励非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从事教育工作。
(十)违约管理: 免费师范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所形成的学习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农村“双语”教师特培计划学生)毕业后违反《特培生教育协议书》的,除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含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缴纳违约金外,还应按协议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就业地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进行履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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