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范围
根据《决定》关于“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今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自治区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是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责任单位,清理的范围是2009年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三、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任务
(一)细化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标准。在梳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学、具体的标准和规则,作为本机关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实行地区封锁、限制或者歧视外地产品和企业的,或者越权规定优惠政策的;
3.进行行业垄断,保护行业产品,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
4.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增设检查站点,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的;
6.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的;
7.依据缺失;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规定。
(二)要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普遍承受力,是否存在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打架”,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等。
对于政府机关与党委等有关机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也应当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与相关机关沟通,提出建议;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进行清理,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建议。需要修改的,应当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