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是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任务之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现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一○年二月五日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我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履行行政职能,依法管理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自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施行《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来,各地、各部门从制定权限和程序、发布以及备案监督和公众提请监督等方面,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和备案监督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水平普遍有所提高。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由于还存在制定主体越权规定;制定工作缺乏计划性、科学性,随意性较大;制定过程民主参与不够,透明度不高,调查研究不深入,征求意见不全面,听取公众意见不充分;公布形式比较随意;对规范性文件监督不力,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等问题,使得规范性文件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违法或者不当规定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妨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重要决策的全面正确实施,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各项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对于督促各级政府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十分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