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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划出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管理职责划给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3.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职责划给自治区文化厅。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自治区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2.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拟订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有关经济政策。

  (三)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自治区境内用于广播影视节目接收与传送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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