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规划、政策及标准;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十)区划地名处
组织实施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和办法;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区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和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全区行政区划图;组织、指导州地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州地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和争议调处;组织、指导编制全区及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标准画法图;审核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组织、指导地名规划工作和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全区地名普查和编制标准地名志书。
(十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康复器具行业的管理;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接收并分配国内外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捐赠;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社会事务处(救助管理处)
拟订全区婚姻、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办法;指导各级婚姻登记和殡葬服务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儿童收养业务,指导、协调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公墓的审批;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
(十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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