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和区内跨地(州、市)社会团体、基金会、自治区区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区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五)拟订全区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承担自治区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七)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和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区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民政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宣传处)
协助厅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工作等;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民政宣传、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