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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自治区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三)增加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五)承接民政部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研究拟订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全区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和军供站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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