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自治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自治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自治区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研究;承担综合统计工作和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处
编制和实施自治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参与自治区地质勘查、开发、地质环境治理等规划的编制、审核。
(五)财务处
负责国土资源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参与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和参与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参与拟定有关收益分配制度;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组织拟定系统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六)审计处
拟定系统审计工作制度;负责直属单位和地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厅直属单位和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对自治区下拨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七)耕地保护处
承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的审查及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储备库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基本农田划定、检查、验收;承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可研设计论证、立项审查、报批和检查验收的管理工作。
(八)地籍管理处
拟定自治区地籍管理办法;拟定自治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各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应用;参与调处跨地(州、市)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