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认定职责交行业协会。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自治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自治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自治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自治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定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