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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并通报有关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自治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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