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管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补充规定并贯彻执行;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业务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自治区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金财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收发、文印、档案、翻译、办公自动化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策研究、宣传、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厅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
(二)综合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分析预测自治区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编制财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负责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负责制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综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
(三)法制税政处
组织起草自治区地方性财政税收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审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中涉及财政税收方面条款;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本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代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组织自治区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财税法规的清理、编纂、汇编工作;分析预测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对自治区财政经济影响,参与国家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调研工作,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治区税收管理权限内的地方税种开征、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方案,研究提出自治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审查地方税减免事项,监督检查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征管情况;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建议,参与制定关税政策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