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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1.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提高地县财力保障水平。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建立健全县级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2.加强税政管理,严格税收减免政策,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3.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保障工资、机构运转等基本支出、关系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支出和涉及民生事项的支出需要。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支出的比重。

  4.强化预算管理。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细化预算编制,完善支出标准,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体系,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与部门(单位)的预算工作协商机制,充分发挥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农业税征管职能。

  3.牧业税征管职能。

  4.农业特产税征管职能。

  (三)划转的职责

  1.契税征管职责划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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