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拟订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及其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九)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违法行为。
(十)发布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信息;负责有关广告的审批、登记备案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及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地州市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的应急、稽查、检验检测和电子监管网络建设工作;负责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跨地州市违法案件的查处与组织协调。
(十三)负责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业务经费和装备的核拨、配备、监管。
(十四)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职称评审工作;协助管理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车辆、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来信来访、统计管理、史志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承担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及系统电子监管网络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服务工作和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参与起草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准、规章草案;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法制宣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有关新闻和重大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食品许可处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许可有关规范;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权限内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