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精神,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格副厅级)(以下简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自治区卫生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工作保持相对独立。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技术审评、行政许可有关受理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给自治区卫生厅。
(四)将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的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自治区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四)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及有关审批工作;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及有关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