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研究提出自治区企业上市发展规划,支持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建议,做好后备上市企业的筛选、培育、服务和推荐工作,督促落实自治区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有关问题。负责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工作。承担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金融办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综合性政务、事务;制定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秘、机要、宣传、信息、文印、印鉴、档案、财务、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外事、接待、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金融处
协助国家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有效监管,防范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协调和组织其他地方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研究拟订发展规划;积极引进有实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研究制定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的金融合作,建立联动机制,抓好督查落实。
(三)企业处
负责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指导自治区企业上市发展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有关重大资产重组、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工作;负责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的遴选、培育和发展工作;负责对自治区金融投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负责与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业务联系与信息交流。
(四)保险处
负责全区保险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国家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各类保险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协调解决保险机构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研究制定自治区保险业发展的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推动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支持力度;协助有关部门防范保险机构风险,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负责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业务联系与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