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职责。
(二)新增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金融机构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自治区金融运行情况,制定自治区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
(三)按照国家要求,负责对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出资设立的地方金融机构实施管理,控制风险,督促规范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四)负责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对全区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实现对全区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五)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
(六)负责地方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中央金融机构、各驻疆机构的业务联系和信息交流,建立区内各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