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自治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自治区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自治区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拟订自治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拟订自治区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二)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文化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档案、翻译、修志、督查、保密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自治区文化艺术工作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拟订自治区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文化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有关工作;指导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规划财务处
统筹管理全区文化事业经费,编报审核文化、文物基本建设计划、预算和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经济政策;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文化系统统计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艺术处
拟订自治区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自治区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艺术研究、评论,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结构和布局;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