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文化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划出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3.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自治区文化厅。
2.将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自治区文化厅。
3.增加协调拟订自治区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的职责。
4.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的政策法规,拟订自治区文化艺术工作方针政策,起草自治区文化艺术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保护、挖掘、弘扬各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艺术,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