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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浙海渔法[2010]1号)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海岛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海岛保护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海岛保护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海岛保护法》是继《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之后,又一部涉及海洋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法律。《海岛保护法》的颁布,为我国海岛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保护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的海岛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海洋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为全面落实国家海洋发展政策提供了法律支持,对开创我国海洋事业发展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海岛保护法》从法律上对海岛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划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以及开发利用应遵循的基本规范,针对在海岛保护特别是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针对性的措施。《海岛保护法》赋予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管理的重任,也规定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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