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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电[2009]2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9]2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指导经营单位正确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我局已对省管医疗机构进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专题培训,并拟在近期对市、州价格科长也进行培训,各市、州也要抓紧开展此类培训,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正确理解、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二、认真做好基本药物价格监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三、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积极宣传贯彻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对媒体、群众及其他方面反映的基本药物价格政策问题,要认真研究,吃透精神,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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