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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黄冈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黄冈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9]275号)


黄冈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核定黄冈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黄价房地[2009]130号)收悉。鉴于黄冈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已获有关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即将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经实地考察并结合成本认证情况,同时保持与周边地区收费标准的衔接,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9]23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市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黄冈市所辖范围内凡与黄冈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的各类医疗机构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具体价格

  1、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其住院床位价格在省规定的床位价格基础上每床每日提高2.2元,其中有固定床位的一级及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住院床位价格在省规定的床位价格基础上每床日提高1.1元。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每单位每月40元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所缴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直接向病人加收。

  三、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其他有关问题按鄂价费[2009]23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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