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
(乌政发〔2010〕1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语言文字作为人际交流的主要工具和信息的重要载体,对于建立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颁布施行。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2007年9月,《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
《自治区实施办法》)也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自治区实施办法》,使规范的语言文字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服务,现就加强全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和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宣传,进一步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应当看到,新时期推进语言文字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步伐的加快,促使社会交际急剧扩大并更加频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语言文字发挥维持社会高效协调运转的功能。我市作为北方交通枢纽和区域性中心城市,文化交流日益密切,对外开放不断加强,不同语言文字间的交流、碰撞和相互影响加剧,社会语言文字更为纷繁复杂,需要进一步规范语言文字和推广普通话,对此,全市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大对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全社会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规范应用,全面普及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