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市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津民发[2009]81号)
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的相互配合,促进我市社会团体健康规范发展。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经各单位协商,决定建立市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社会团体数量较多、管理职责较重的业务主管单位组成。各单位应明确相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并建立联络人通讯录,使本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二、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一)登记管理机关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社会团体给予行政处罚。
(二)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每年第四季度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本年度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和总结,就下一年度工作安排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并做出相应调整。
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成员单位到工作做的好的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现场学习和经验交流。以座谈、研讨等形式就如何做好社会团体的登记、日常管理、年检等问题或针对某个专题进行研究、沟通,达成共识,必要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