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转业复员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民发〔2010〕15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9年冬季转业、复员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士官作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
2、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全程退役条件的;
3、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服现役满第三期的;
4、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5、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五至八级残疾等级的,或者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身体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役的,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服役十年以上的士官。
(二)转业士官由市安置部门与部队移交单位集中移交,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1、由我市入伍的转业士官,经审查合格后,将档案转至入伍时户口所在区县(亦可转至配偶户口所在地区县)落非农业户口,由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2、易地入伍的转业士官,经市安置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审批落户后,转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区县落非农业户口,由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3、服现役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转业士官,未服满本期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由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三)区县安置部门接收转业士官的时间,从2010年3月底开始至6月底结束。
(四)属转业士官个人原因在6月30日后仍未报到的,区县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五)转业士官的档案(区县正常分配的除外)移交退回工作,一律由市安置部门协同部队移交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