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民政系统开展第五届“文明窗口”评选活动的通知
(津民发〔2010〕16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局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市局2010年工作部署,现就全市民政系统开展第五届“文明窗口”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以“讲文明,促和谐,为人民服务,树民政新风”为主题,紧紧围绕“争创一流业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奋斗目标,大力开展“文明窗口”和“文明示范窗口”群众性创建活动,加强社会服务承诺制度,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推进民政系统党风、政风、行风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确定为:(一)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三)优抚医院(含荣复军人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四)光荣院;(五)军供站;(六)婚姻登记机关;(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八)国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九)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十)殡仪服务机构;(十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十二)敬老院(中心)等民政系统的基层窗口单位。
三、评选标准
根据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求和相关民政法规政策,制定“文明窗口”评选标准(详见附件1),作为评选的主要依据(各行业可根据自身特点,细化标准)。
四、评选方法
采取自下而上,自荐与集中评选相结合,评委会评选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一)申报推荐。各窗口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按隶属关系申报;各区(县)民政局和市局各二级党委进行审核把关,按不同类别分别推荐到市局各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
(二)组织评选。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选。具体方法是:
1、听取申报单位情况汇报、查看有关原始记录和现场、走访民政服务对象。
2、召开本单位工作人员、民政服务对象代表座谈会。
3、当场发放无记名调查表(详见附件2)。调查表采取现场发放、现场填写、现场回收的办法。调查对象主要是民政服务对象和申报单位的工作人员。
4、填报调查统计表(详见附件3)。
5、评委填写考评表(详见附件4)。
(三)研究确定。市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评委会评选结果,提出评选意见报市局党组审定。
(四)“文明窗口”、“文明示范窗口”由市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标志牌。
五、评选名额
“文明窗口”单位的评选数额一般掌握在所有窗口单位总数的50%左右。“文明示范窗口”单位在“文明窗口”单位中产生,一般每个窗口行业产生一个,单位较多的行业不得超过单位总数的5%。
各行业评选数额的确定要考虑本行业的整体创建水平,不要片面追求数量,做到坚持条件,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六、活动步骤
此次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5月至6月)。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行风评议活动制定创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市局组织人员到各单位检查推动。
(二)申报推荐阶段(7月至8月)。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报意见,各区(县)民政局审核把关后,于7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局有关业务处(室)。各业务处(室)根据申报推荐情况,于8月5日前提出组织评选方案报市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评选阶段(8月至10月)。8月份,各业务处(室)组织评委会到各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选,产生“文明窗口”和“文明示范窗口”单位,8月底将评选结果报市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9月份,市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在组织抽查的基础上召开会议,提出评选意见,报市局党组审定;10月份,市局党组审定后,入选单位填写《天津市民政系统文明窗口单位审批表》和《天津市民政系统文明示范窗口单位审批表》,于10月底前报市局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