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省局东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青海湖景区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9〕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是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民众创业战略、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带来的影响而制定的,各级地税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宣传,抓紧做好细化分解和具体执行工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对首次创业、新办实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复转退军人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注意与已有优惠政策的衔接,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税收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例如:大中专毕业生可执行《通知》中规定的政策,也可选择执行青政办(2007)105号文件中“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时比照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残疾人可选择执行财税(2007)92号文件中个人就业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对低保对象按未达起征点对待,具体可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青财税字[2008]18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