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的群体,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实行农村五保政策,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直接体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农村改革发展;同时,对于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发生了变化,筹措遇到了困难,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妥善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生活问题作为新时期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大措施,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一)严格按标准确定五保供养对象。按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五保供养对象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申请五保供养具体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其他村民代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在全村公告无重大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由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经批准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落实五保供养待遇。各县区要严格掌握条件,按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将所有应保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到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