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泰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促进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和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范围和工作原则
(一)任务目标。在进一步规范完善新泰市、宁阳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基础上,全面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2010年基本完成主体改革,到2013年全面完成配套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和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林区和谐稳定的目标。
(二)改革范围。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林木(除基本农田内农民依法自主调整产业结构所种植的林木外),包括生态公益林、防护林、经济林、用材林、宜林地、荒山荒滩以及“四旁”林木等,均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对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的,要进行规范和完善。
(三)工作原则。在落实农民初始承包权的实现形式上,应本着宜均分则均分、宜均股则均股、宜均利则均利的原则,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依法由村民按程序自主确定。在利益分配比例上,注重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坚持“大头”均股均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头”用于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具体的分配比例,要通过法定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民主确定。已经流转出去的集体林地,今后合同期内的收益按确定的比例均利给现有村民。对集体林地流转后,承包收益已经一次性缴纳,且已经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的,视为已经均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采取多种形式,落实农民初始承包权
(一)商品林初始承包权实现形式。集体林地面积较大,适宜均林到户、家庭承包,村民又愿意经营的,要均林到户,还权还利于民。对不适宜均分到户的,既可实行集体统管,也可以通过流转落实经营主体,但要以均股均利的方式保证农民的初始分配权。对由集体统管的商品林,按照首先均股、获益后均利的形式实现初始产权分配;对由一个大户或几户、多户承包经营的商品林,村集体获得的承包收益要通过均利的形式落实农民的初始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