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处理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迅速核查消息是否准确;核查属实后,立即报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长,按照地质灾害分级响应程序,指派调查监测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指导应急处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
2.由指挥长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进行灾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启动应急预案。
3.若启动应急预案,即组成应急抢险救灾分队赶赴发灾地点。
4.现场制订抢险救灾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抢险救灾。
5.灾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经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批准,当地县(区)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地质灾害抢险救灾
(一)抢险救灾人员组织。
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的负责人率领各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组织、指导县(区)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紧急状态下请求武警部队协助抢险。
(二)抢险救灾工作内容。
1.市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县(区)政府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2.发生地质灾害后,有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组织应先行组织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3.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4.发生较大级、重大级及特大级地质灾害后,市、县(区)应立即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迅速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配合省应急工作组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七、责任与奖惩
(一)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