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应急准备。
1.市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订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并报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列入省、市、县(区)的地质灾害重点隐患点所涉及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体系,制订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应急行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应急机构、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的各项准备(救助装备、物资等)、报警信号、报警方式、监测责任人、应急通讯保障以及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转移地点、医疗救治等,并报同级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储备。
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人员落实,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及应急处理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5.各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向广大群众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应急资金。
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理程序
(一)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市、省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