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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建管[2009]48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造函〔2009〕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其证书有效期截止2009年12月31日到期的,应按通知要求申请资质延续。所有符合换证的企业资质证书均需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0天向我厅提交网上材料和书面延续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单位均应按照建设部149号部令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完成网上申报。区内所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单位书面材料和网上材料直接报送我厅政务服务中心。
  三、企业必须对提交的各项申请延续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厅将按部令标准要求审核企业材料并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资质延续的初审意见。如在审查材料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虚报、瞒报,以及在代理工程造咨询业务中有不良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做为企业不诚信记录处理,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议取消其企业申请延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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