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广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建设[2009]9号)
各市建委: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3号)和广西的实际,提出下列要求,希高度重视,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定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
二、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收费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设计周期定额,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保证勘察设计单位有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得到合理的勘察设计费。
三、提高建设勘察设计质量水平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达到有关规程规范的深度要求,建筑工程设计要严格执行《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勘察设计合同对勘察设计文件深度有要求的,还应满足合同的要求。
提倡和鼓励开展优化设计。优化设计必须前置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不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
四、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制
勘察设计单位要科学划分单位法人、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校审人员、勘察设计人员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范围,不能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代替单位内部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审查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审查信息反馈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都要严格执行签字盖章制度,技术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不得代签或者打印,执业资格注册人员需加盖执业注册章。各单位要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档案管理,强化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