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旅游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
(桂建村镇[2009]2号)
各市建(规)委、旅游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为了做好全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通知》要求(参照《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考核办法》),根据当地镇(村)特色景观和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做好本市范围内的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申报工作,选择条件较好的镇(村)参加全国综合考核。
二、请于2009年4月10日前,市建(规)委和旅游局联合行文将申报表等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自治区建设厅村镇处和自治区旅游局政策法规处。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旅游局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初选,并于2009年4月底-5月初对初选合格的镇(村)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