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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②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③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b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
  c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构件总量中所占数量和比例;
  d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e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f 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g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3.02 综合评定方法
  根据本导则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
  ①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小于5%,评定为三级;
  ②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在5%到30%之间,评定为二级;
  ③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大于30%,评定为一级。

4.农房各组成部分的危险性评定

  4.01 地基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①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②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为建筑物高度乘以0.004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倾斜率大于1%;
  ③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02 基础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②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4.03 砌体结构构件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①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②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③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lmm;
  ④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⑤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⑥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⑦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8)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4.04 木结构构件
  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①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和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②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③主梁产生的挠度大于3cm或净跨度/150,受拉区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④檩条、椽子产生的挠度大于3.5cm或净跨度/120,入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或空鼓;
  ⑤木柱侧弯变形,矢高大于3cm或层高/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或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1/5以上。
  4.05 混凝土结构构件
  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①梁、板产生的挠度超过:净跨度/150,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l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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