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③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b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
c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构件总量中所占数量和比例;
d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e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f 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g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3.02 综合评定方法
根据本导则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
①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小于5%,评定为三级;
②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在5%到30%之间,评定为二级;
③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大于30%,评定为一级。
4.农房各组成部分的危险性评定
4.01 地基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①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②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为建筑物高度乘以0.004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倾斜率大于1%;
③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02 基础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②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4.03 砌体结构构件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①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②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③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lmm;
④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⑤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⑥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⑦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8)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4.04 木结构构件
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①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和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②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③主梁产生的挠度大于3cm或净跨度/150,受拉区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④檩条、椽子产生的挠度大于3.5cm或净跨度/120,入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或空鼓;
⑤木柱侧弯变形,矢高大于3cm或层高/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或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1/5以上。
4.05 混凝土结构构件
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①梁、板产生的挠度超过:净跨度/150,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l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