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桂建村镇[2009]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农村危房的评定工作,推进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家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城市建委(规划局)、有关县(市、区)建设部门及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导则》)。现将该《技术导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试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村镇建设管理处。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
1.01 为正确判断农村农民居住用房的可靠性,引导农民安全与合理使用居住用房,根据《国家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l25-99),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农民的居住用房(因地质等自然灾害影响,需整体搬迁的农村房屋不在此范畴)。
1.03 本导则所述的农民居住用房是指用木材、砖、石材、钢材、土、草、树皮、石棉瓦、青瓦、竹篱笆等建筑材料作为承重或围护结构所组成的房屋建筑。具体分类为木结构、砖混结构、石材结构、砖石结构、砖木结构、土墙承重结构、钢筋砼结构等。
1.04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级:有危险点--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1.05 进行农村危房鉴定,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导则中的一些技术要求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因地制宜地优化,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和完善。
2.一般规定
2.0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2.02 单个构件的划分:
①地基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下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c.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②墙:以一个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③柱:以一个层高计算、一根为一个构件。
④梁、檩条、椽子: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个构件。
⑤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⑥屋架、桁架:以一榀为一个构件。
2.03 承重构件是指直接传力的竖向、水平和斜向的构件。
3.综合评定
3.01 综合评定原则
①房屋危险性评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评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