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以经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为依据,同时依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本验收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农房改造工程以村或当地划分的片区为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一级危房
经鉴定为一级危房的农房,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或完全按自治区、市、县标准通用图集进行建设,达到使用要求;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二)二级危房
经鉴定为二级危房的农房,对判定为危险点的局部构件进行了更换、维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农房使用安全并恢复了正常使用功能。
(三)三级危房
经鉴定为三级危房的农房,对判定为危险点的个别构件进行了轻微维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农房使用安全并恢复了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一)组织验收。
当以村为单位和分区域的农房改造工程完工后,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应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审计、消防、扶贫等部门对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⒈ 核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满足设计图纸(或标准通用图集)及变更要求;
⒉ 检查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施工质量,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对工程存在的隐患和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最终达到质量验收标准;
⒊ 对于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要整体搬迁的农房须检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重点检查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
⒋ 核查工程财务支出及工程决算情况;
⒌ 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审查。
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后,应向设区城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提出竣工验收审定报告,设区城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国土、审计、消防、扶贫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竣工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三)竣工验收抽查。各设区城市完成辖区内农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作后,应将竣工验收工作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各设区城市验收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对各设区城市农村危房改造情况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