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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对分散重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农房和局部维修的农房,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为农民提供简明扼要的技术资料,并做好记录。重点在地基基础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拌制混凝土、安装预制楼板、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程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由建设方组织验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九条 工程施工应符合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包括抗震设防)的要求。
  第十条 工程质量验收还应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中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采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第三章 基础设施质量验收

  第十二条 对于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农房,还需按规划要求对下列基础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一)村庄内主要道路和联户路应进行硬化,主要道路的宽度一般在3.5m左右,联户路宽度一般在1m左右。路面与相邻地面不能留坎。
  (二)村庄内水源和供水系统经过处理或改造,水量满足用水要求,水质达标保证人畜饮水安全。
  (三)有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设施,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等环卫设施,垃圾收集点应有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五)对村庄公共环境进行整治,包括河道水塘及景观环境整治等。
  (六)农房改造规划中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质量验收标准采用《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并应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中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凡列入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建成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应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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