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建村镇[2009]12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村镇建设管理处(联系电话:0771-2260102)。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的质量,规范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以下简称“农房改造工程”)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是指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对农房建设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单栋农房)的质量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是指以村为单位或分区域的危房改造全部完工后,在交付使用前对工程进行的总体验收。
第四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房改造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第五条 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抽检,并做好抽验记录。
第六条 对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要整体搬迁的农房建设以及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农房建设,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和指导,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施工阶段每道工序完工后应进行检查并做好验收记录。同时对工程技术资料做好存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