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及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五)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六)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七)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八)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第八条 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本市:
  (一)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
  (二)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
  (四)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的。
  第九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落户:
  (一)购房面积在90㎡以上(不含90㎡)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
  (二)购房面积在60㎡以上90㎡以下(均含本数)的,可申请办理1人(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的户口;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本市:
  (一)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或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调动至本市的工作人员在本系统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的;
  (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两年以上养老或医疗保险的;
  (三)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第十一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满三年或取得《区(市)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企业(含外资企业),依据其在本市投资额度和纳税情况,可为下列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