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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0]3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户籍迁入管理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迁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其户籍迁入本市,不包括原为本市户籍因复员、毕业、回国、休学、退学等回户口所在地正常办理的户籍登记。
  第四条 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迁入条件,以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户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户籍迁入管理工作。
  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市户籍迁入管理相关工作。人事、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籍迁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户籍迁入管理实行条件准入制。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及年龄、学历、职称、投资、就业、养老保险等作为准予迁入本市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依据。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可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户口迁入本市: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二)国家科技奖获得者及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三)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及自治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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