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9]27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新政函〔2009〕192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撤销《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乌政办〔2007〕209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1996〕12号)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