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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第三阶段冬季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均要建立专人负责管理制度,相互紧密配合,要在已经建立的环境许可证制度和在线监测系统平台的基础上,严查环境许可和确保在线数据的畅通。
  2.严防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周边环境污染。各区(县)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对辖区内自动监测点周边的污染源要详细摸底,严格监督,确保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单位要限期搬迁和关停。
  3.对中心城区列入搬迁计划的化工、建材企业要严格限制生产规模,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避免在环境容量极低情况下的污染排放。
  4.建立实时污染监控系统。相关部门要按时完成46套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工作,确保在今冬明春采暖季正常投入使用,充分发挥远程监管作用。利用重点企业已安装使用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对二氧化硫、烟尘排放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对全市主要大气污染企业排气烟囱进行监控和实时黑度分析,实现超标自动报警,为执法提供依据。
  5.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进入冬季后,市环保局、各区(县)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管理职责范围内所有污染企业实施早检、夜检,每周检查频次不得少于5次,夜检不得少于2次,重点企业要加大检查频次。对在线监测数据出现超标报警的企业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查处。对在线监测数据频繁超标报警的企业以及环境监察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从快从重处理,对连续超标两次的单位取消环境许可证或颁发临时环境许可证。各部门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排污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或联合督办,并要严格监督落实整改。
  6.实施环保年度监测制度。依据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超标的企业,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各网络监测站对确定的重点企业实施监督性监测,八钢、石化等企业监测站点要每月定期向市环保部门上报废气类监测数据。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分别在昼、夜间组织监察执法人员、监测技术人员对各自分工监管的所有在用锅炉实施监督性环境监测。
  (二)控制燃煤型空气污染。
  1.全面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重点推广燃气采暖锅炉。环保部门要严把燃煤锅炉的审批关,禁止在中心城区新建燃煤锅炉,现有集中供热站扩建要引导使用燃气锅炉。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内集中供热、热电联产供热无法覆盖的区域,对有条件使用天然气的必须使用燃气锅炉供热,对条件不具备的要采取电采暖等其他清洁能源方式供热。
  2.全面促使大型供热企业达标排污。在保证安全供热的前提下,市建委要对供热行业加强监管,将运行管理情况作为供热行业绩效考核的依据,逐步增加排污达标情况等环境管理的分值,执行“一票否决”。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全面促使辖区供热企业达标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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