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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乌政办[2009]24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扩大支付范围,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乌政发〔2007〕93号)的内容做如下补充:
  一、实行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0元。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制度。门诊大病的病种为尿毒症的肾透析、各种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及血液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门诊大病的诊断程序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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