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附属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9]23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附属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附属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附属消防设施管理,保障消防设施的完好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附属消防设施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企业自建、居民小区内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附属消防设施是指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消火栓、消防水鹤及其它消防供水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城市道路附属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附属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公安消防、水务、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道路附属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附属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消防设施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城市道路附属消防设施。
第七条 城市道路附属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八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中城市道路附属消防设施的建设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会同消防、水务、市政市容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