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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等三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等三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乌政办[2009]22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09〕14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陕西大寺大殿、新疆人民剧场三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防止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损毁破坏,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
  (一)时代:1938年-1942年。
  (二)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二巷1号。
  (三)保护范围:向东至七层楼西墙,向南至六层楼北侧山墙,西、北均以现有院墙为界。
  (四)建设控制地带:向东20米,向南至东西向六层楼。在保护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构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构筑物应征得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其体量、风格等应与二层小楼谐调。
  (五)GPS数据:(四至范围)
  东北角:北纬43°46′20.4″ 东经87°36′47″;
  东南角:北纬43°46′19.4″ 东经87°36′46″;
  西南角:北纬43°46′19.6″ 东经87°36′44.6″;
  西北角:北纬43°46′21″ 东经87°36′45.5″。
  二、陕西大寺大殿
  (一)时代:清代。
  (二)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南路永和正巷10号。
  (三)保护范围:以现有院落为准,向南延伸15米,向北延伸15米,向东和西各延伸10米,并以此作为建设控制地带。
  (四)GPS数据:(四至范围)
  东北角:北纬43°47′18.1″ 东经87°37′8.2″;
  东南角:北纬43°47′15.6″ 东经87°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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