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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进地源热泵示范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投资建立专业化能源公司,从事地源热泵的研发、建设、经营和服务。
  (六)市人民政府对地源热泵应用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地源热泵示范项目推广基础工作,强化监督和管理
  (一)市建设、规划、水务、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地源热泵发展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促进地源热泵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市水务、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开展我市地质、浅层地温、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质以及污水和再生水的调查,确定各种地源热泵应用的地域,并编制地源热泵应用区域规划。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编制我市地源热泵供热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等。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源热泵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法审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规划手续、环境影响的评价意见、取水许可等材料;依法发放施工许可证后,应做好对地源热泵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4.市水务部门负责对水源热井、地源热井的凿井进行审批,并负责监督水井质量及组织抽、灌井的竣工验收工作。
  5.市科技部门组织对地源热泵技术难题的攻关,为地源热泵应用推广提供技术支持。
  6.对地源热泵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市建设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7.市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对地源热泵系统的运行管理进行监管。
  (二)实施地源热泵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取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三)地源热泵交付使用前,应进行整体运转和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当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
  (四)未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取水等相关手续,擅自实施地源热泵工程建设工程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源热泵示范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一)地源热泵投入运行后,市水务部门应组织做好地下水量变化的动态监测工作;市环保部门应组织定期对地下水质和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并对回灌水进行取样检验和登记,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
  (二)实施地源热泵的单位应严格执行运行操作规程,定期对热泵机组进行维修和保养,热泵机组操作人员应进行相关培训。
  (三)采用地源热泵进行供热、制冷的收费,应当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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